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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绿地建设 为创建提供保障(创建园林城市简报第十四期)
2008-7-22 23:45:01    

529在市建设局局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绿地建设的四项制度,要求对今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与其配套的绿地统一征用,同步设计、同步验收。这些制度的执行将有力地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进程。

实行会签制,是为了留足城市绿化用地。要求新建项目选址必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签,确定对已有绿地和树木的保护措施,明确绿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后,在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后,方可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实行绿色图章制,是为了提高绿化设计的科学性、生态性、节约性。要求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建设用地,其绿化方案必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绿色图章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工程规划建设许可证。

实行专项验收制,是为了把予留的绿地建足。要求各类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等。

实行异地代建制,是城市绿地建设的有力补充,使城市绿地不留空白。要求建设项目绿化面积确因用地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对不足的绿化面积,按指定位置异地绿化或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由园林绿化部门异地代建。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摘录)

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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