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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8-7-14 1:30:19    

甘建工[2002]268

 

各市、州、地建委(建设局、建设处),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和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决定在全省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控制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标准、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控制对象为以下三面:(一)建筑场地土壤

    测定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的氡浓度,采取防氡控制措施。

(二)建筑材料

1、控制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等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指标。

2、控制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释放量。

(三)装修材料

1、控制石才、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等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指标。

2、控制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控制涂料、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生产的游离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苯的含量。

二、实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制度

根据确定的室内环境质量控制对象,在全省实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制度。

(一)建筑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制度

    建筑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向勘察单位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背景资料。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建筑、装修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材料有害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如提供的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实际要求及《规范》规定或未能提供检测报告的,严禁使用。同时执行下列要求:

1、对于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检测,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所属检测机构经考核认证后可自行检测;否则,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当工程所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总面积大于200、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时,无论供货单位是否提供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复检。

3、进行检测时必须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事实细则(试行)》(甘建建[2001]176号文)规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进行。

(三)验收检测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五类有害污染物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禁止投入使用。

(四)、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及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应作为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归档。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具体标准个列支形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责任体系

    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室内环境质量全过程控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依法对室内环境质量负责,为责任主体,材料供应几及质量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一)勘察单位质量责任:

1、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应说明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情况描述。

2、在地势勘察结论中应明确提出是否采取防氡控制措施的建议。

(二)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1、根据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对于氡浓度的调查评价,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防氡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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