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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规范》禁止的、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设计文件中应按工程类别注明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中有害污染物的限量标准。
4、参加工程验收时,应对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明确意见。
(三)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装修材料的“出厂检查报告”,当无检测报告或检测项目不全以及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委托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严禁使用。
2、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当需要更改时,应取得的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
3、当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应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浓度进行委托检验。
4、做好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并将有关检验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5、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采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
(四)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进场检验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见证取样检测,并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2、监理单位组织隐蔽工程和部分、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把室内环境作为验收的内容。
3、监理单位在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对室内环境质量作出结论性的评价意见。
(五)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有害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对地基土壤氡浓度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提交勘察单位使用。
3、建设单位应在民用建筑工程完工7个工作日以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委托有资格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室内五类有害污染物(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执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4、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满足竣工验收标准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5、设单位不得将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并禁止投入使用。
(六)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责任:
1、材料供应单位在供货时应提供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有害污染物含量的检验报告。如施工单位对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材料经委托检验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单位承担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
2、材料供应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其所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对有害污染物的检验工作。
(七)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责任:
1、检测单位应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核定范围内承接业务;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2、检测单位接受施工、建设单位的委托展开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检测单位应单独建立含有标准污染物材料的台帐,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及时通知施工、监理单位。
四、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考核认证办法
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监测业务。资质考核认证分两类进行:
第一类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专项检测资质;
第二类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综合检测资质。
申请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是省建设厅核准的建筑业试验检测单位,同时具备《甘肃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对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的环境质量控制过程和竣工验收监测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