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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未对相关材料实行进厂检验和未对室内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或已发现有不合格项目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责任方立即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警方报告中应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 四)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勘察单位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对建筑场地土壤中的氡浓度进行分析、判定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二)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选用有害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材料或对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含量超标未提出防治措施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三)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使用污染材料、未按程序进行材料检测以及擅自变更环境质量设计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四)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检查、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
(五)建设单位指定使用污染材料、或将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组织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分别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材料供应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其他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生产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通知》管理范围。
(三)申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时,应向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申报,经初审合格报省建设厅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四)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反映。
甘肃省建设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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