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建设局 焦新德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社会公益事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既需要全社会、全体市民的广泛参与,更需要政府政策方面的指导。
一、建设节约型、生态型城市园林绿化 按照我市自然、气候特点,遵循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土地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乔木、灌木、地被种植量,尽量使用乡土植物,降低草坪比例,减少硬质铺装,努力增加单位绿地生物量,采取节水型绿化技术,保护已有绿化成果,获取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保证城市绿化用地 扩大城市绿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采取规划增绿,拆墙透绿,搬迁建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屋顶造绿等各种措施,增加城市绿地总量;保留绿化用地,严格执行《天水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侵占绿化用地,限制在绿化预留地内进行任何建设;保证绿化指标,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不少于25%,学校、医院、工厂等绿地率在35%以上,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地率在30%以上,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5%;保护已有绿地,加强对城区内已有各类绿地、大树、古树的管理,禁止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和绿化带内苗木,坚决查处侵占,毁坏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等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凡需迁移绿化苗木或改变绿地性质的,无论数量多少,规模大小,都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一建一”,“迁一补十”。
三、增大城市绿化建设投入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坚持政府投资为主的方针,把财政投入与市场补偿、社会融资等多种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融资机制,聚集更多的资金,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市区建设部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城维费用于城市绿化;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都要将绿化费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城区各级、各单位、各开发企业要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针对差距,加大投入,尽快实现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小区绿化达标,争创园林化单位和园林化小区。鼓励热爱天水的有识之士和企业家为城市绿化投资捐款,积极开展城市绿化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坚持做到财政用于城市绿化的资金按比例逐年增加,社会投入城市绿化的资金不断加大。
四、加快公共绿地建设 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主要制约因素是公共绿地不足,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绿地率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偏少。要如期实现创建目标,必须完成如下公共绿化建设项目。一是要加强南北两山绿化的巩固、完善、提升,营造绿色背景;二是实施“三谷”、“六口”绿化。即采取退耕还林,荒山造林等办法,绿化颖川河谷、赤峪河谷、罗家沟河谷两面坡体绿化。隍城路、泰山路、天水郡、潘集寨、马跑泉、社棠六个城市出入口;三是建设渭河、藉河、罗峪河、吕二沟城区段滨河绿地景观;四是新建秦州区北山公园、麦积区铁路城区段绿化带;五是在人行道增建花坛,增植行道树,提高道路绿化普及率。
五、加强附属绿地监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与其配套的绿地统一征用,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实行会签制,新建项目选址必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签,提出对已有绿地和树木的保护措施,明确绿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后,方可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绿色图章制,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建设用地,其绿化方案必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绿色图章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工程规划建设许可证;实行专项验收制,各类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实行异地代建制,建设项目绿化面积确因用地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对不足的绿化面积,按指定位置异地绿化或缴纳相应的绿化费用,由园林绿化部门异地代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