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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用地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天水市绿地系统规划》,确保城市绿化建设用地,不被占用和变更。市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实行绿化设计专项审查;竣工时,实行绿化专项验收。凡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能交付使用。对绿化不达标的建设项目,缺少面积征收异地建设代建费,异地补偿建设。
㈢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社会、个人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城市绿化投资体制,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财政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投入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居住小区、庭院绿化、绿景工程投资力度不断加大。
㈣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加大绿化养护投入,改革绿化管理体制。推行单位附属绿地代管和托管制度,加强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监督检查。制定《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严肃查处占绿、毁绿等违法案件;对改变绿化规划、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格审批。任何建设项目,凡需迁移绿化树木,占用已有绿地的,无论是公共绿地,还是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缴纳相关费用。
㈤加强创建工作的督查考核
市创建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加强指导协调,加强阶段性考核,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对在园林绿化和创建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影响创建目标实现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群策群力,密切协作,确保圆满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组织领导
成立天水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两区政府要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配合,多方联动”的要求,结合各自承担的创建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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