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06]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就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甘肃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存较多,千百年来,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出大量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不仅是我省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民族文明的瑰宝。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当前,由于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我省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也受到严重威胁。许多文化遗存,特别是古建筑、古遗址、墓葬、石窟寺、历史文化村(镇)及风景名胜区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时有发生。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濒临灭绝。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同时,观念滞后、体制障碍等问题仍然在不少地方束缚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中华民族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项目管理、建设为载体,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总体目标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研究和行政执法力量,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到2010年,全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完成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管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有”工作;基本建成全省文物资源信息数据库;初步建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的富有甘肃特色的丝绸之路博物馆体系。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