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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2008-7-17 0:05: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公告发布、投标企业报名、资格预审、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等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 锁 、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招标办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

3、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2名造价员或3名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第十条 凡招标人不具备第九条关于招标人自行招标事宜条件的,均应实行招标代理。

第十一条 市招标办受市建设局委托,统一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以下职责:

1、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工作;

3、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4、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5、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和日常考核;

6、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1、资格备案: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须到市招标办备案,填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2、代理合同(委托书)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定代理合同或代理委托书后,须在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前到市招标办备案。

3、代理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

4、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工程发包合同。

5、编制的标底招标完后到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招标办备案。

1、机构名称变更;

2、机构经济性质变更;

3、法人代表变更;

4、技术负责人变更;

5、经济负责人变更;

6、办公地址变更;

7、机构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机构发生分立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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